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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前身为:四川省江津县公证处)成立于1982年9月18日。2001年1月批准成立合作制公证处。渝信公证处是公证改革之风催生的新型公证机构,自成立以来,得到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大力支持,是全国首批合作制公证处,现有执业公证员20余名,助理和公证辅助人员30余名。

    2018年1月26日,在重庆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渝信公证处在自贸区设立公证服务中心,这是本市首个自贸区公证服务中心,自贸区公证服务中心成立后积极探索公证服务新模式,除在自贸区公证服务中心进行公证受理外,还为自贸区乃至全市的金融类企业、房产经纪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在多家金融及房产经纪单位设有现场办证点。

    重庆市渝信公证处从2001年至今办理公证业10万件以上,公证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业务范围除涉及遗嘱、继承、委托、声明等传统国内民事公证和出国留学、投资移民等涉外领域的公证业务外,还积极介入金融、房地产和投资担保等业务领域,一直致力于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信赖和好评。因工作成效突出,多次受到重庆市主管部门表彰,系“重庆市公证行业优秀公证处”

    渝信公证处改制以来,利用制度优势,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全处上下齐心协力,扬帆奋进,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在民事公证和金融公证领域具有独特的服务理念和运作模式,有效的降低了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切实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业务辖区与业务范围: 
办理全市范围内的国内、涉外公证业务,提供相关公证法律服务。

    服务准则: 

    优质——热情、周到、公平、全面、精准     

    高效——以当事人的需求决定我们工作的时间表   

    诚信——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字服务方针:

    热诚、礼貌、快捷、精准、协作、负责

主要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等各类经济合同、民事协议;

      2.证明收养、继承、赠与、遗赠。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2.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3.办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侵权行为、事实证据等证据保全。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书 。

      3.公民个人签名、印鉴、声明书、委托书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四、办理提存公证。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八、证明涉及人身权益、民事财产关系、商业财产关系等法律行为以及与监护权、养老金、抚恤金、劳动保险金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1.证明抽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物品销毁、招标、投标、开标、决标;
十一、常年公证法律咨询。


服 务 承 诺

 

 

1.每周5天对外接待。经预约可在节假日办理、领取公证书。

2.按时到岗,约时不误。早9:00--晚5:30为正常上班时间,并根据当事人办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保证当天不遗留一个公证申请人,不失信一次预约。 

3.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来电咨询时,接待咨询的公证员负责给予耐心、细致的解答;当事人亲来本处时,接待的公证员书面开列的证据材料清单即为办理该项公证所需全部材料。

4.及时出证。在所申办公证事项合法、真实的前提下,原则上次日出证。需调查取证的,自受理之日(含当日)起3日内将调查取证结果向申请人通报,并于调查取证充分之日起两日内出证。

5.规范收费,超限收费双倍退赔。本处严格执行司法部和我市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公证收费标准,若超出该标准限度收取费用,超出部分本处给予双倍退赔。  

6.错证赔偿。因本处出具瑕疵公证文书而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蒙受经济损失,本处依法据实赔偿。    

7.投诉必复。欢迎对本处公证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证效率、办证质量等进行监督。一般性的投诉,本处保证在24小时内给予调查、处理结果的答复。对复杂事项的投诉,在3日内给予初步调查、处理结果的答复,并同时告知需进一步调查的事项。在投诉事项得出最终处理结果之前,每三天告知一次进展情况。

         

问 题 释 疑

                

1.我市各公证机构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我市四十家公证处均为依法设立的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之间无层级隶属关系,公证业务范围相同、公证工作程序相同、公证文书法律效力相同。

 

2.我市公证机构执行区域的划定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批复》(司复[2015]14号),整个重庆市所辖区域设置为统一的一个公证执业区域,我市所有公证机构均可在全市各区县范围内执业。

 

3.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价值

答: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对防范和化解金融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预防纠纷和防范风险;二是协助金融机构严格把关;三是减少诉累,通过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缩短资产保全时间,可及时进入执行程序,避免借款人逃避、转移财产,提高回款率;四是提供法律咨询,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处理各类法律问题;五是降低借款人的费用成本,通过办理公证,可减少担保,降低借款人为支付担保费用带来的成本。


联系方式:

本部:江津区政务服务大厅2层、4层

      电话:023-47522765

自贸区公证服务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科·双子座B 20-3

      电话:023-67267200